《今日基督教》曾刊登一幅漫畫,描繪使徒保羅抵達哥林多時,溫柔地說:「我看到你們確實收到了我的信。」在路上迎接他的是一群憤怒的婦女,舉著標語牌,上面寫著「哥林多市婦女團結起來」和「使徒保羅是一頭大男子主義的豬!」。這是一幅令人捧腹的漫畫,但其中傳遞的意思卻與事實大相徑庭。在保羅所處的時代,他的書信從根本上解放了女性,使她們獲得尊嚴,而在東希臘羅馬文化中,女性幾乎沒有任何權利。
保羅關於女性的教導有時會被人們誤解和誤用,以至於詆毀女性的價值。例如,保羅強調丈夫有義務將妻子的利益置於自己的利益之上,但人們並沒有重視這一點,而是經常將保羅關於妻子順服的教導誤解為保羅對丈夫的要求,即要求丈夫們讓妻子順服自己,以及誤解為允許丈夫隨意使喚妻子,丈夫能合理地刻薄、侵害甚至暴力對待女性。
與其他婚姻相關經文觀點類似的是,福音派教會在女性「在教會的領導角色」的問題上仍存在嚴重分歧。福音派經常兩極化,一方是性別互補論(Complementarian,認為男女在婚姻、教會,有時甚至在社會中的角色是不同的,是彼此互補的),另一方則是性別平等論者(Egalitarians,否認男女性在教會內有不同的角色)。
儘管這些分歧有時會導致令人遺憾的分裂,但仍有些福音派教會還是決定尊重兩種觀點的長處,並關注性別互補論者和平等論者之間更深層的合一的信念。其中ㄧ個觀點相同的例子是,多數性別互補論者和平等論者皆認同女性與生俱來的價值和恩賜。他們知道,女性與男性完全共享上帝的形象(創1:27),男性和女性都是耶穌基督救贖的共同繼承人,也是上帝澆灌的聖靈及其恩賜的共同受益者(使徒行傳2:17-21)。
此外,多數性別互補論者和性別平等論者皆認為,聖經教導男性和女性都要為教會的建造發揮自己的屬靈恩賜(哥林多前書12:7)。在許多情況下,這包括不分性別地向所有人教導基督的話語。例如,保羅勸勉基督徒「當用各樣的智慧,把基督的道理豐豐富富地存在心裡,用詩章、頌詞、靈歌彼此教導,互相勸誡,心被恩感歌頌神。」(歌羅西書3:16)。從上下文來看,當保羅鼓勵大家去「教導與勸戒」時,他鼓勵的對象並非僅有男性。
除了這段經文,還有其他許多經文(如希伯來書3:13、5:12)裡包涵女性在各種私人或較不正式的場合向男性傳授屬靈真理的描述,如撒母耳記上25章中責備大衛的亞比該,或使徒行傳18:26中與丈夫亞居拉一起糾正亞波羅神學有誤的百基拉。
多數性別互補論者認為,提摩太前書2:12(「我不許女人講道,也不許她轄管男人,只要沉靜。」)禁止女性在特定情況下教導男人,例如在教會環境中擔任牧師或長老。但許多性別互補論者和性別平等論者一樣,並不反對女性在大學教男生物理,或女老闆教男員工如何工作,甚至妻子教丈夫如何更新他的電腦。
同樣,多數互補論者和平等論者一樣,不會反對女性在教會裡發預言(儘管兩方對何謂「預言」的理解不同)或大聲禱告(哥林多前書11:5、14:3),即使這些內容可能包含深刻的神學見解。同樣的,互補論者和平等論者都肯定女性在教會裡創作或演唱有助於敬拜和強化聖經真理的歌曲,或撰寫學術性的聖經註釋書,供男性牧師和其他人學習。
事實上,雙方都認為,像底波拉(士師記5章)、哈拿(撒上2章)和馬利亞(路加福音1章)這樣的女性受到聖靈的啟示,寫下聖經不同的段落。透過她們的著作,這些女性以無誤的權威教導男性和女性直至今日。
性別互補論者和平等論者並不像有些人想像的那樣分裂。他們的主要分歧只涉及一個非常狹隘的問題,即女性在教會內教導和領導男性的權利——也就是,可以說是一種中間層次的權威(低於受聖靈啟示話語被納入聖經的女性的權威,但高於哥林多前書第11章中關於禱告和說預言的女性的權威)。
這兩個派別的基督徒,以及那些介於這兩個派別之間的基督徒,都深深忠誠於耶穌基督和祂的話語,並深信他們的觀點是聖經所教導、要求的。他們對上帝話語的共同忠誠構成一種更深層的團結合一,這種團結應能使他們以寬大的精神對待在這場辯論中與他們立場不同的基督徒。
性別互補論及平等論者可以透過更多地了解聖經裡三段關鍵經文來加深對彼此的理解和相互尊重——提摩太前書第2章、提摩太前書第3章和提多書第1章最常被引用來支持與「教會領導層的性別角色」相關的主要論點。但若人們理解在解釋這些經文時必然遇到的挑戰,也許能讓人們對那些與自己持不同觀點的人更寬容。
第一段經文,提摩太前書2:12,中文和合本的翻譯為「我不許女人講道,也不許她轄管男人,只要沉靜。」如果不考慮上下文,這句話似乎禁止任何女性教導任何男性任何事情,或對任何男性擁有任何權威上下之分的地位。女性必須「保持沉默」。然而,根據經文更廣泛的上下文,多數釋經者會將這一指令的適用範圍限制在教會環境中,尤其是公開的集體敬拜。
性別平等主義者通常會反駁,保羅的本意是將禁令作為臨時措施,因為那個時代女性的教育程度通常遠低於男性。當提摩太在以弗所傳道時,也許那裡的女性容易接受某些錯誤的教導,或者她們正宣揚「復活已然發生(提摩太後書2:18),不再需要婚姻」等錯誤的教導(提摩太前書4:3;馬可福音12:25)。
一些平等主義者也認為保羅在希臘文原文選擇使用的措詞「我不允許」展現了這些要求的臨時性。無論如何,既然女性和男性一樣受過良好的教育、既然危險的異端論述不再構成威脅,保羅的禁令可能不再適用於今日。
性別互補論者通常會同意,保羅告誡/教導的某些層面可能是暫時的,或與當地文化有關,比如更前面幾節禁止「編辮子」,但同一批人堅持認為2:12的情況不可能是這樣的,因為保羅是根據亞當和夏娃在創造之初的關係(提摩太前書2:13-15)來立定這樣的規範的。這種認定提摩太前書2:12具有跨越時空文化的原則的信念似乎很有說服力,但若仔細考察這段經文,會發現關於亞當和夏娃的呼籲意味著保羅的本意並非在設立兩性在教會裡的角色,而是關於婚姻內的角色——妻子和丈夫應如何相處。
正如保羅正確地闡述,創世紀2:24在結論中明確指出,亞當和夏娃的故事定義了婚姻關係,即兩人成為「一體」。亞當在上帝面前承諾要愛護自己的妻子夏娃,就像愛護自己的身體一樣。保羅在以弗所書5:29-30中用「頭-身體」來比喻婚姻,在這一理解的基礎上,保羅說:「從來沒有人恨惡自己的身子,總是保養顧惜,正像基督待教會一樣,因我們是祂身上的肢體。」
此外,在以弗所書2章中,保羅引用創世記2:24關於二人如何成為一體的論述,證明創世記的經文是他使用「頭-身體」比喻的靈感來源。舊約聖經常用婚姻來比喻上帝與以色列人的關係(賽54:5-8;以西結書16),在此基礎上,保羅又用頭和身體的意象來表明基督對教會(即祂的身體)的愛。
因此,當保羅提到亞當和夏娃時,就像他在提摩太前書第2章和以弗所書第5章中所做的那樣,他並不是把亞當和夏娃當作所有男性應該如何與所有女性相處的典範(立定男女的性別角色),而是作為丈夫和妻子應該如何相處的明確典範(婚姻角色),如同創世記2:24所強調的那樣。
最重要的是要認識到,在希臘文中,提摩太前書第2章中使用的男性(anēra)和女性(gynē)的單字實際上是「丈夫」和「妻子」在希臘文中常見的用字。有時,需要定冠詞或代名詞才能幫助指明經文意指何種意思,而在多數情況下,譯者需要根據上下文才能確定。
儘管許多英文聖經將第12節譯為女性和男性,但鑑於保羅強調的是亞當和夏娃,因此更有可能按照《通用英文聖經2019年版》等書中的譯法來翻譯:「我不容許妻子[gynē]教導或控制丈夫[anēr]」。不意外的是,早在現代女性主義出現之前,馬丁·路德就已認識到提摩太前書第二章這裡明確指的是丈夫和妻子,而不是一般意義上的男性和女性。
另有三個因素支持以婚姻來解釋提摩太前書2:12。首先,在保羅其餘的著作裡共11處不同語境脈絡中,anēr(「男性」或「丈夫」)ㄧ詞出現50次,gynē(「女性」或「妻子」)出現55次。在每次出現的語境脈絡中,這些字都表示「丈夫」和「妻子」的語意,而不是「男性」和「女性」。
其次,提摩太前書2:9中詳細列出保羅禁止穿戴不體面的、引人注目的服裝和首飾,這與新約時期其他希臘羅馬文本中類似的「不被允許的裝飾品清單」相似。在當地文化裡,遵守這些禁令是妻子良好行為和端莊的證明,而不是一般女性的證明。因此,保羅寫到此處,似乎已從丈夫和妻子的角度處理這些問題了。
第三,彼得前書3:1-7和提摩太前書2:8-15在思想和用詞上有大量相似之處。彼得明確承認他讀過保羅的書信(彼後3:15),而人們普遍認為彼得前書第3章指的是婚姻。如果我們遵從以經解經的原則(也就是,如果我們允許透過其他更清楚的經文來幫助我們解釋其他不那麼清楚的經文)那麼,彼得前書第3章和提摩太前書第2章之間如此多驚人的相似之處,為提摩太前書第2章同樣涉及婚姻角色而非性別角色的詮釋提供強而有力的支持。
當然,我仍然需要澄清提摩太前書2:11-12中的種種規定,即使這些經文可能是關乎妻子與丈夫之間的關係:「妻子要沉靜學道,一味地順服。我不許妻子講道,也不許她轄管丈夫,只要沉靜。」然而,聖經在其他地方同樣要求男性或所有相關人員「保持沉默」是有益處的事(帖前4:11;帖後3:12;提摩太前書2:2)。
根據這些例子,保羅關於「安靜」或「沉默」的要求可以是指「停止不受歡迎的、破壞性的或負面的言語(爭論、抱怨、嘮叨、喋喋不休)」,而不一定是絕對的保持沉默(彼前3:1)。
關於保羅禁止妻子教導丈夫的部分則似乎有些奇怪,特別是考慮到聖經裡有許多關於女性非凡智慧的正面報導,包括她們糾正丈夫的行為(士師記13:23)或上帝指示丈夫按照妻子的吩咐行事(創世紀21:12)。在這段經文中,「教導」一詞與一個罕見的希臘文詞彙搭配在一起,該詞有時被翻譯為「行使權力」,但也可以被翻譯為意指「濫用的權力」,如「支配者」、「控制」或「老闆」。教父金口約翰(John Chrysostom)在一篇關於《歌羅西書》的講道中警告丈夫不要「跋扈」,談及妻子時也使用了同個詞。
基於這樣的例子,《通用英文聖經》將提摩太前書2:12 翻譯為「我不容許妻子教導或控制丈夫。」這一譯法表明,常被翻譯為「教導」的詞可能具有不太常見但公認的貶義,即帶有「指示」、「教訓」或「命令」,例如馬太福音28:15就是如此。因此,將保羅這句話翻譯成「我不允許妻子教訓或管理丈夫,而應安靜/停止」可能更恰當。
2:11提到妻子的「順服」也許讓一些讀者覺得有貶低之嫌,但經文的本意似乎是指一種接受的態度,一種願意傾聽並在必要時被說服的意願,而不是無意識的順從。注意,聖經在其他經文同樣要求所有人,無論男女,都要順服所有掌權者(羅13:1、5;提多書3:1;彼前2:13-14),甚至是要順服年長者(彼前5:5)。
提摩太前書第3章和提多書第1章都堅持認為,教會的監督(或長老)的候選人應該是「只有一個妻子的丈夫」。然而,這項指示不能被視為排除女性擔任教會職務的資格,因為聖經幾乎普遍從男性中心的角度來表達概括性的陳述、法律和規範。
例如,十誡中的每一條誡命在希伯來文中的措辭,都像是只對男性說的(例如,在希伯來文中,所有的「你」的形式都是陽性單數),包括第十誡,其中堅持「你(陽性單數)不可貪戀鄰舍的妻子(出20:17)」。然而,聖經讀者們一直正確地理解這條誡命和其他所有誡命同樣適用於女性。
提摩太前書第3章和提多書第1章中對每個職位的描述都用了同樣以男性為中心的語言。即使有明確證據表明相關職位確實允許女性擔任,即使我們不常在該職位上見到女性,也是如此。例如,我們知道有合法的女先知,如米利暗(出15:20)、底波拉(士4:4)、戶勒大(王下22:14)和亞拿(路2:36)。但民數記12:6-8、申命記13:1-5和18:14-22中對「先知的工作」的描述寫得好像只適用於男性。民數記第12章中描述耶和華合法先知的「男性中心主義」的語言尤其引人注目,因為在上下文中,當時唯一的先知是米利暗。
如果聖經中還有其他經文禁止女性擔任長老,提摩太前書第3章和提多書第1章也不會與這些經文相悖。但是,這些經文使用以男性為中心的語言並不能成為假定其禁止女性任職的充分依據。新約時代的教會內可能既有靈命成熟的女性,也有靈命成熟的男性,我們或許可以從新約選擇使用「長老」一詞來稱呼這些領袖窺見這一點(見徒14:23;提摩太前書4:14, 5:17;提多書1:5;彼前5:1)。
「長老」一詞更通俗的含義是指年齡成熟的人,首次出現在創世記18:11便是指成熟的男性及女性:「亞伯拉罕和撒拉是年老的長老」(作者Gordon P. Hugenberger對創世記18:11的翻譯)。
在歷史上,福音派認為洗禮、教會組織結構或理想的敬拜音樂風格等其他次要問題很重要,值得在禱告中慎查,但不能執著於分裂。基督的跟隨者沒有理由因為次要的問題而彼此詆毀或斷絕關係。
這種寬大的精神應適用於當前關於教會領袖性別角色的辯論。即使從實際實踐的角度出發,也沒有必要把持一種觀點的基督徒與持另一種觀點的基督徒區分開來。性別平等論者和性別互補論者都應該能夠在同一間教會裡快樂地成長,無論教會領袖傾向哪種方式。
儘管性別平等論者歡迎有能力的女性擔任長老或牧師,但他們也認識到聖經中沒有任何經文要求教會裡必須有女性長老或牧師。
同樣的,互補主義者也應該能夠參加有女性擔任長老或牧師的教會。當然,互補主義者不會鼓勵或投票支持任何女性擔任這些領導職務。
儘管如此,在有女性長老或牧師的教會中,性別互補論者聽從並學習這些長老或牧師的教導絕不會是罪,只要這些女性領袖傳講或教導的內容忠於神的話語就可以了。例如,如果一位女性長老指示會眾在崇拜開始時唱「奇異恩典」,那麼會眾中的性別互補主義者就應該毫不猶豫地唱這首讚美詩,因為遵從這樣的指示並不是罪。
任何參與關於性別角色和婚姻角色的討論或教導的人,都應虛心接受指正,並儘可能寬容和尊重持不同觀點的人。願主引導我們繼續查考聖經,教導我們以更謙卑和寬容的態度彼此相愛。
Gordon P. Hugenberger 是戈登·康威爾神學院(Gordon-Conwell Theological Seminary)的舊約資深教授,也是波士頓公園街教會(Park Street Church)的前主任牧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