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什麼耶穌不會拿石頭砸死同性戀?

上帝託付我們透過為基督做見證的方式征服世界,而不是透過暴力征服世界。

抗議烏干達的《反同性戀法案》的群眾。

抗議烏干達的《反同性戀法案》的群眾。

Christianity Today June 7, 2023
Themba Hadebe / AP Images

在這個社交媒體上充斥著暴民及酸民主導的極端主義的時代,一個政治人物在各式各樣無止盡的議題上因被某些人視為「立場過於柔弱」或「不是我們的一份子」而在網路上遭受攻擊已不是什麼新鮮事了。

即便如此,人們可能會驚訝地看到德州參議員泰德·克魯茲(Ted Cruz,他因不會譴責自己支持者的極端行為而聞名)在各種社交媒體平台上被人貼上「太柔和、軟弱、妥協者」的標籤。一些人甚至認為克魯茲「否定上帝的話語」。那麼,克魯茲究定有哪些激進的「進步派」主張呢?事實上,克魯茲僅僅是主張「烏干達不應將同性戀定為犯罪行為,也不應處決同性戀者。」

通常,社交媒體上引發的爭議只會是短暫喧嘩一陣子的偽爭議。想要引人目光的人會張貼令人震驚甚至荒謬的內容(例如,「各位!不只星巴克墮落了,我們也該抵制肯德基!」)他們知道自己會被人罵,並且別人會轉貼他們的文——但這樣可以擴大他們的影響力。他們倚賴自己文章被轉發的次數和粉絲的數量在某種程度上為自己帶來渴望的歸屬感和意義。正常情況下,最好的應對方式是參考《箴言》26:4的教導:無視這些發文,「不要照愚昧人的愚妄話回答他,恐怕你與他一樣。」

然而,有時他們這種惡意攻擊的方式可能會導致兩種災難性的結局,而這種現象應該要引起我們這些跟隨基督的人的關注:1. 他們以不公義的方式「殘殺了」上帝照著自己的形象所造的人。2. 他們對基督教福音真實的本質作出虛假錯誤的見證。

這起爭議的起源是,烏干達總統約韋里·穆塞韋尼(Yoweri Museveni)簽署了一項嚴厲的新法律,該法律不僅將同性戀定為「犯罪行為」,而且還要求對被逮補的同性戀者進行「性傾向轉換」的「治療/康復」計劃,並要求實施一種監視文化, 所有不舉報自己已知的同性戀者的公民同樣負有刑事責任。但最令人不寒而栗的是,該法律將對被判有「嚴重的同性戀行為」的人死刑。

當然,專制政權對人權的侵犯在全球不少國家裡天天上演,其他國家能為此做的事也有限。但在今日烏干達的情況下,許多人反思,問題的根源是否是烏干達斷章取義、錯誤的理解了聖經的教導?

一些批評克魯茲的人認為,克魯茲真正的問題在於他的信仰有問題——尤其是因為他說烏干達的同性戀新法既「可怕」且「錯誤」。畢竟,他們說,聖經不是規定「人若與男人苟合,像與女人一樣,他們二人行了可憎的事,總要把他們治死,罪要歸到他們身上」(利未記20:13)嗎?

身為一名堅信聖經逐字啟示的福音派基督徒,我相信聖經裡每一個字都是上帝透過聖靈照祂完全的心意而寫的。我也相信聖經的無誤性:上帝的話是真實的。耶穌對聖經的看法——「經上的話是不能廢的」(約翰福音10:35)——也是我確信不移的看法。

我也是一個同意聖經和教會——東正教、天主教和新教—長達兩千年來的教導的基督徒,相信婚姻是一個男性和一個女性同為一體所立的盟約,在此盟約外與性行為相關的互動是錯誤的。

然而,我對烏干達這條新法律下的國家暴力行為感到厭惡,並非因為我無視聖經教導及信仰的委身,而正恰恰是因著對聖經及信仰的委身而感到厭惡。

一個人如果掩蓋了聖經真實的意義,他就不是個敬畏聖經權威的人。《利未記》第20章明確譴責了幾乎所有形式不道德的性行為——婚前性行為、婚外性行為,以及幾乎所有其他類型不在婚姻盟約內的性行為。與性相關的罪、神秘主義宗教儀式、巫術和咒罵父母等行為在《利未記》裡是列在一起的。

當然,這些教導與聖經裡其他見證是一致的(無論人們對聖經的權威性持何種觀點)。然而,違反這些禁令所帶來的死刑處罰是在人類救贖歷史裡一個非常特定具體的文化背景下進行的。上帝清楚的啟示人類,神權統治下以色列國的法律(利未記的記載)以及其懲罰是為著這個目的:將神的子民從其他國家中分別出來,以預備他們進入土地的產業裡(利20:26)。

引用舊約以色列民法這個特定時期的經文並逐字應用在舊約以外其他(與上帝)無盟約關係的國家公民身上是對聖經扭曲的解釋,這種曲解與任何基督教歷史上使徒的教導都不一致。事實上,這種對聖經的理解方式與那些反對聖經並嘲諷說:「是啊,如果聖經說的是對的,人類就不能吃海鮮貝類」的人的理解方式一樣。

一聽到這種類型的言論,我們很快就知道爭論者要麼不知道舊/新約之間在儀式和食物律例應用上的差異(這是新約強調的重點之ㄧ),要麼就是這個人並非真心誠意的想和人進行有意義的論辯。同樣的道理也適用於那些說「使徒行傳裡的教會共同分享自己的財產」,並以此來為列寧、史達林或毛澤東強推國家共產極權主義辯護的人。

在新約教會裡,使徒們在耶路撒冷大公會議上解決了律法的問題。他們沒有像一些人可能會辯論的那樣,抹去舊約律法與道德相關的內容——例如,基督徒(無論是猶太人還是外邦人)仍然應該避免在性上不道德的行為(徒行15:20)。但是,新約基督徒的社區同樣沒有重建/重新執行舊約公民律法,處罰違背聖潔律例的行為。

事實上,我們有許多來自耶穌和使徒的教導,告誡基督徒們與這種經文扭曲應用相反的例子。我認為約翰福音裡紀錄的這段經文是真實的事件——耶穌阻止眾人用石頭砸死一位通姦的婦女(「你們中間誰是沒有罪的,誰就可以先拿石頭打她。」約翰福音8:7)。無論有幾種對這段經文的解釋方式,耶穌對罪人的態度在四本福音書裡始終如一。

在寫給哥林多教會的信中,使徒保羅斥責了利未記第20章裡明確提到的不道德的性行為的例子——與家庭成員的妻子發生性關係。保羅還引用了「你們應當把那惡人從你們中間趕出去!」(林前5:13)——但同樣的行為在舊約民法裡的刑責是死刑(申命記13:5; 17:7; 22:21)。

然而,保羅並沒有用同樣的語言呼籲國家針對此種行為實行刑事處罰,更別說是死刑。相反的,保羅在新約裡指稱的「你」是教會,不是國家。因為教會並沒有被賦予持劍的權力(馬太福音26:52;羅馬書13:1-7;林後10:4)。

此外,保羅在他的信中特別指出,教會沒有審判外人的權力。地方教會應該將一個在性上不道德的會友——如果他至終沒有悔改——從他們的社區中趕出,但這並不意味著基督徒們應停止與有同樣行為的非基督徒來往:「因為審判教外的人與我何干?教內的人豈不是你們審判的嗎?」(林前5:12)。

這段經文裡的審判一詞不是指「對是非對錯做出道德評價」,而是指「確定誰應該對誰負責。」換句話說,世界不需對教會負責,而教會需要對教會負責——但即使如此,也不是用體罰或刑事懲罰,而是用神的話語及屬靈管教的方式。

受人尊敬的已故長老會聖經神學家埃德蒙·克羅尼(Edmund P. Clowney)指出,那些使用聖經卻不將聖經文本置於救贖的歷史背景上下文來看的人,會帶來災難性的後果。事實上,他說,將《聖經》用作「道德範例手冊」,將其與上帝在被釘死和復活的基督身上總結的更深遠的目的分離,會導致聖經歷史變成「混亂的大雜燴」。

克羅尼在《講道與聖經神學》ㄧ書中寫道:「那些在聖經裡只讀到道德故事的人,經常會因亞伯拉罕、士師和國王美好的行為而尷尬,覺得自己很糟糕⋯⋯畢竟,我們肯定不能學撒母耳把亞甲砍成碎片、學參孫自殺、或以耶利米宣揚叛國等的行為做榜樣。」

「當人們無視上帝在歷史中的啟示,並跟隨著被誤解的人物榜樣時,隨之而來的是可怕的後果,」克勞尼寫道。「例如,被視為異端的人被人們以基督之名砍成碎片,並且人們在戰場上唱著詛咒的詩篇。」

上帝在揭示祂的旨意時,確實透過撒母耳的劍和參孫的自伐等方式施行祂的審判,但在上帝救贖人類的歷史進程裡,我們與舊約人物並非處在相同的位置上。「基督如今以鑰匙而不是刀劍,將祂的權柄交付給我們,」克勞尼寫道。「我們如今透過教會的屬靈管教來持守上帝聖名的方式,和處於神權統治下的撒母耳對上帝順服的樣式,在原則上是一樣的。」

誤解我們與舊約以色列人處境差異的人,相當於會在教會《利未記》的講道系列期間在教會聖餐桌上以羔羊獻祭。但在我們如今所處的歷史進程裡,上帝託付我們透過為基督做見證的方式征服世界,而不是透過暴力征服世界:「因為神差祂的兒子降世,不是要定世人的罪,乃是要叫世人因他得救」 (約翰福音3:17)。

並不是所有的罪(sin)都是種「犯罪行為(crime)」。在沒有被賦予審判權威的情況下,將所有的罪等同於犯罪行為,本身就是得罪上帝的罪——妄稱我們的主上帝的名。如果歷史上基督教對婚姻和家庭的教導是真實的、良善的、美好的——正如我所相信的那樣——那我們就應該透過我們的見證向我們的非基督徒鄰舍展示這樣真實、良善和美好的真理,而不是威脅要殺死他們。

烏干達對其國內男女同性戀者以國家法規執行死刑、囚禁和監視等暴行,是一種應受譴責的專制主義行為,違反及侵犯了人生命、自由和追求幸福等不可被剝奪的權利。這種行為是始於權力的濫用,而不是基督信仰的教導,不是對聖經權威的順服,而是對它的拒絕。

你可以用任意的詞來形容這樣的行為,但沒有一刻可以形容這是一種「基督教的行為」。

羅素·摩爾(Russell Moore)是《今日基督教》的主編,領導本刊公共神學項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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