編者按:本文是匯集著名學者回顧“初約”(即舊約–譯者註)在當代基督信仰中地位的六集系列中的第四篇。
基督徒常有一個疑惑。 我們知道我們應以《聖經》作為倫理道德的基礎,但有時《聖經》卻對我們認為很明了的倫理問題含糊其辭。
比如說,《新約》並沒有對奴隸制提出任何疑問。 保羅指示奴隸“要懼怕戰兢,用誠實的心聽從你們肉身的主人,好像聽從基督一般”(弗6:5)。 在整個基督教歷史上,這樣的文字一直被用來為那些相信《聖經》是“站在他們一邊”的基督徒那些可怕的、非人性化行為辯護。
但《舊約》幾乎從未對奴隸制度保持沉默。 它說,賣身的奴僕服侍你六年後就應得到釋放。 為什麼《新約》沒有提到這個條例?首先,很現實的一層考慮是,相較於以色列國,在羅馬帝國統治時,人心變得更加堅硬了。 相比之下,《舊約》對奴僕制度的限制嚴格到幾乎排除了對以色列同胞的實際奴役(最近一些譯本在《舊約》中使用“奴隸”一詞是有誤導性的)。 《舊約》認為,工作通常是一種在群體關係中開展的行為。 它對勞役有明確的限制。 以色列人從來都不會彼此“擁有”。 他們所有的服侍都是暫時的,也都會以某種方式得到補償。 而且有嚴格的規定確保外邦奴僕(被擁有的人)受到尊重和同情。
儘管我猜測我們中的大多數人都相信《舊約》是上帝的默示之言,但我們的表現常並非如此。 部分的原因可能是因為我們發現《舊約》中某些內容似乎讓我們感到厭惡,甚至駭人聽聞。 但更多時候,只是因為我們不曾尋求它的指引。 提摩太后書3:16說,《聖經》於教訓、督責、使人歸正、教導人學益都是有益的。 所以《聖經》的功用之一是預備我們行各樣的善事。 這段經文所指的《聖經》是我們今天所說的《舊約》——保羅給提摩太寫信時,《新約》還正被寫成。 既然我們相信《舊約》是神所默示的,並且我們認為這個事實很重要,為什麼我們不多向它尋求倫理上的教導——聖經於我們有益這一應許的目的不正在於此嗎?如果我們照做又會怎樣呢?
《舊約》不言自明
保羅告訴羅馬教會,當我們隨從聖靈,妥拉(Torah,這個希伯來詞在現代聖經中被譯為“律法”)對義的要求就在我們身上成就了(羅8:4)。 讓我們把這句話和前面《提摩太后書》中的話放在一起思想:如果我們要隨從聖靈而行,我們就需要知道《舊約》是怎麼說的。 我們需要了解並熟悉《舊約》經文,包括我們很多人在讀《舊約》時會避開的條例。 沒有這些,我們就無法了解神對人類行為的理想和期望,而這恰是重要的基礎,為那些最困擾我們的倫理問題提供了最為全備、合乎聖經的答案。
當我們真的思考《舊約》和倫理時,我們通常會以以下兩種方式之一展開。 一個方式是在《舊約》中對我們認為重要的問題尋找見解或依據——例如關於正義、或關於創造、同性婚姻、照顧移民等問題。 另一種是不解於《舊約》似乎給我們提出的問題——比如一夫多妻製或對迦南人的種族滅絕等。 對於第一種方式,我們已經定意要讓《舊約》為那些對我們重要的事情說點什麼。 (“看到了嗎?《舊約》還是有用的!”) 第二種情況下,我們認為自己知道什麼是對的,當《舊約》與我們的理解不一致時,我們就把它放到一旁。 (“真的沒有看起來那麼糟糕。 ”)
但是,如果我們查考《舊約》本身看待倫理問題的方式,看它如何提出我們必須回應的關切,情況會怎樣呢?如果不讓《舊約》來適應我們的需要,而是讓它來塑造我們的理解,情況又會如何呢?這樣做很有挑戰性。 但對於活出信實的基督徒倫理來說,這是寶貴的,也是必要的。
成全律法
將《舊約》作為一個整體辨析其意義是一件難事。 其中一個原因是它不是一次性寫成的。 《舊約》書卷由許多作者在將近一千年的時間裡寫成。 它的文化背景也不同於我們的西方生活。 因此,它會顯得離我們很遙遠。 而且它也好像可以接受一些我們以為上帝不會接受的東西。 經文內容所關注的事件又與我們當下的景況很不同。 神需要聖經經文在不同的情境中以不同的方式說話。
在指導我們孰是孰非方面,《舊約》並不繫統。 它不是按主題組織的。 《舊約》充滿挑戰且煙波浩渺的原因之一就是它的豐富多彩。 這些各不相同的書卷在恰當之時被集結成一本書。 它們要如何為我們所用呢?耶穌為我們回答這一問題指明了方向。
耶穌在“登山寶訓”中最早的教訓之一,就是他來不是要廢掉律法和先知,而是要成全(太5:17)。 “成全”聽起來像技術術語,但馬太用的其實是個普通的詞,意思是“填補”。 耶穌來,是要把律法和先知的道理填滿、並顯明出來。 他是怎麼做到的?當耶穌接著說:“你們聽見有話說… 只是我告訴你們”時,他舉了很多例子解釋這種“顯明”。 例如,人或許會謹守不可謀殺的誡命卻忽略《舊約》中關於憤怒的警告。 耶穌所說的並非新的要求,好像《舊約》並未意識到憤怒是應當避免的一樣。 《箴言》書已將這一點說明。 相反,耶穌通過點明《舊約》所明說或暗示的內容——後者恰是人們傾向於迴避的——來成全律法和先知的要求。 他把經文的全部含義揭示了出來。
在另一個例子中,律法書中說:“要愛你的鄰舍”(利19:18,和合本作“要愛人”——譯者註)。 從上下文可以看出,《利未記》所說的鄰捨與你相處並不融洽,你甚或視他為敵。 也許耶穌知曉一些人,他們以為只要愛自己的好鄰居,就可以恨他們的敵人。 但《舊約》從未說過可以恨人,其他猶太著作也沒有。 《利未記》本身暗示人必須愛自己的仇敵,但人可能會錯過這一層暗示。 所以,在這樣“顯明”律法的過程中,耶穌講了好撒瑪利亞人的比喻,以此彰顯了律法的真意:你的鄰居可能不是你喜歡的人,但你仍然要愛他們。
公正(justice)與公義(righteousness)?
我的一位朋友提醒我說,基督教倫理現已成為原則主導,充斥著諸如“我與耶穌一同站在愛、公正和解放一邊”這樣的情懷錶述。 我們自以為“愛、公正、解放”的意義是顯然的。 要落實這些原則,我們必須冒風險去接受並鼓勵其他或進步或保守的人委身於這些原則。 其中的危險則是,我們的思維和生活在很大程度上被我們的文化、社會背景所塑造。 我們很容易認為自己的思維方式一定是大體正確的——畢竟我們是基督徒,我們委身於《聖經》,不是嗎?但或許我們所需要的恰是與我們的認知對峙,或至少是對它做一些調整。
以我們對“公正”的思考方式為例。 我們很容易認為,每一個人在一般意義上都會認同何謂“公正”。 然而,不同文化對“公正”的定義各不相同。 《舊約》有一個表述被翻譯成“公正與公義”(justice and righteousness)。 對它正確的理解應是《舊約》所表述的“社會正義”(social justice)。 但這裡所指的社會正義又不同於我們現在對這一表述的普遍理解。 單獨地看,這兩個希伯來詞,哪一個都不能按照在英語中我們所用的這兩個詞的本義,翻譯成“公正”或“公義”。 被譯成“公正”的這個詞(mishpat)包含著諸如合理行使權威和權力的意思。 而被譯作“公義”的詞(sedaqah)則意指信實,如在個人與團體的關係中做正確的事,而對應的英文單詞“righteousness”(義或公義——譯者註)卻意味著過一種高尚的個人生活。
對我們來說,關注“公正”可能主要意味著倡導何為正確。 在《舊約》中,“公正和公義”至少意味著你所做的與你所倡導的一樣重要。 這一要求非常實際,要求實踐;關乎每個人,並要付出代價。 它意味著個人要代表他周圍的鄰舍,做力所能及的事。 對一家之主來說,它意味著要確保家庭的資源要與家庭以外有需要的人共享,並且不能因為向外人提供了工作機會就因此剝削他們。 對我們來說,這一要求就不再只局限於談論一座城市應如何解決無家可歸者的問題。 它更是指當我看到無家可歸的人就在我家附近時,我可以做點什麼為他們提供住處和所需的援助。 這不只是關於遊說政府或企業去做一些保護的工作。 這更是關於我個人——如何少坐一些長途、大量污染環境的航班橫跨大西洋。
最重要的事
雖然泛讀《舊約》對了解基督教倫理是必要的,但如果我們必須將它歸納為一點,那麼律法書中最重要的命令是什麼?耶穌對這個關鍵問題的回答為我們理解聖經倫理提供了重要的指導(馬太福音22:36-40)。 猶太神學家喜歡爭論哪條誡命是最重要的,儘管答案幾乎確定無疑:盡心、盡性、盡意、盡力愛主你的神(申6:5)。 與其他一些猶太教師相似,耶穌還用律法書中的另一個命令來強調這一條誡命,即要愛自己的鄰居。 他教導說,愛人如己應與愛上帝並列。
隨後,耶穌又補充了一個發人深省的觀點,那就是這兩條誡命是律法和先知一切道理的總綱。 這是一個驚人的說法,但它也是理解《舊約》倫理的核心。 當你好奇律法中某個個別規則的意義、或不解上帝為何竟會要求某條特別的命令時,總是值得發問:“這條命令怎樣叫人活出對神、對鄰舍的愛? ”
讓我們來思考一個例子:按照《舊約》的教導,人若埋葬去世的家人就會變得不潔;男人射精後也會變得不潔。 這些關於潔淨的條例是如何表達對神的愛的?我們很容易認為它們和罪有關。 但這只是事情的一方面。 關於潔淨的條例本身並不關乎罪——直到你忽略了它們。 參加葬禮,或與合適的人發生性關係,在道德上並無不妥。 錯的是忘記了造物主和祂的造物是截然不同的。
關於潔淨的條例的一個重點,就是人與神之間的這種重要區別。 這也是《聖經》所說的“聖潔”的部分意思。 這些條例承認,上帝在祂的本體中與死亡和性無關。 我們很多人所生活的文化環境都避諱思考死亡,卻痴迷於性。 《利未記》中的條例提醒我們,死亡是人類經歷中的一個慣常部分,但也是非自然的,是由人類墮落而來的。 同樣,這些也提醒我們,性是人所有的,固然好,卻不在神性的範疇。 這一切都進一步說明,倫理在《舊約》中並非一個獨特的範疇。 我們是誰,神是誰,與我們應該做什麼有著千絲萬縷的聯繫。
求神祝福我們堅硬的心
《舊約》承認理想與現實之間的距離,並據此陳說。 我們在耶穌與一些法利賽人關於離婚的討論中清楚看到了這一點(馬可福音10:1-12)。 當被問及對此問題的看法時,耶穌反問他們:“律法怎麼說呢?”他們表示律法允許離婚。 但耶穌指出,律法允許離婚是因為以色列人的心剛硬。 如果回顧創世之初,神造了第一個男人和女人時,你無法想像離婚會是這場景中的一部分。 但在《申命記》頒布這些條例時,神承認有些男人會把妻子趕出去,所以祂提供了一個規則來規範這種駭人事件的發生,同時為妻子提供一些保護。 就像奴隸制問題一樣,在這裡,律法既闡明了上帝創造之初的理想和願景,也為我們沒有能力達到這個理想和願景的事實留出了余地。 這種模式絲毫沒有削弱神的公義,反而更加突出了祂對我們的憐憫。
那麼,我們今天應如何應用《舊約》及其所描述的道德準則呢?基督徒要怎樣才能遵守被使徒和早期基督徒珍視為“於教訓、督責、使人歸正、教導人學益都是有益的”經文呢?在我們在努力學習《舊約》、尋求按著神的啟示生活的時候,可以提三個問題:《舊約》中教導的涵義需如何“顯明”出來? 《舊約》中的教導是如何表達對神和對鄰舍的愛?最後,《舊約》所闡釋的創世理想究竟有多完備,卻又在多大程度上體恤了我們的頑梗心腸?
可以肯定的是,追求創世之初的理想、而不僅僅滿足於妥協,這是很大的挑戰。 但《舊約》的倫理是耶穌教導的基本內容,他給了我們實踐這些教導所需的工具。 如果《舊約》對耶穌來說有如此的核心要義,那麼真正的問題就從“作為基督徒,我們怎樣才能把《舊約》倫理應用到生活中去”變成了“我們怎麼能不這麼做?”耶穌已經讓我們有了做到的可能,藉著祂的死和復活,在我們還根本做不到時祂就已經覆庇了我們。
約翰·戈爾丁格(John Goldingay)是富勒神學院(Fuller Theological Seminary)的《舊約》教授。 本文改編自他的《舊約倫理學:導覽》一書(校園團契出版社學術書庫)。
翻譯:許珏
責任編輯:吳京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