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週,印尼議會批准了一部新的刑法,該刑法內容受到聯合國及東南亞國家內部和外部人權團體的強烈反對。
新的刑法取代了荷蘭統治時期沿用至今的刑法,包括將同居和婚外性行為定為刑事犯罪、禁止侮辱總統,並保留了有時被用來對付包括基督徒在內的宗教少數群體的褻瀆法(褻瀆穆斯林的神)。新刑法將在三年的過渡期後生效。
印尼身為世界上穆斯林人口最多的國家,高度重視其2.77億公民在宗教信仰方面的和諧——官方稱此原則為潘卡西拉(Pancasila),並且印尼憲法保障宗教自由。印尼人口約有10%為基督徒,多數基督徒對於新刑法的設立保持沉默。
《今日基督教》採訪了五位印尼基督徒對新刑法中關於同居和婚外性行為的條款,以及關於褻瀆和批評總統的條款的看法。他們解釋了執法的重要性,以及為什麼許多基督徒雖然與政府有相同的道德立場,但不同意政府以此立法的行為。
丹格朗的佩里塔·哈潘大學(UPH)研究及社區發展中心主任Ihan Martoyo:
許多西方媒體的報導認為印尼的新刑法充滿爭議,特別是與婚外性行為有關的法條。但只有少數報導解釋有關婚外性行為的罪行實際上屬於告訴乃論(自訴罪),除非有親屬(配偶、父母或子女)向警方舉報,否則這種罪行不會自動成立。因此,擔心此法規會影響未婚的外國遊客的情況不太可能發生,除非遊客與印尼人進行婚外性行為而冒犯了印尼人的家庭成員。
我認為媒體的爭論也突顯了文化差異。西方文化通常比東方文化更加個人主義,性是一個人私人的選擇和自由的問題。然而,東方文化更具有共體性,在意性關係會如何對社區造成影響,尤其是對緊密的家庭成員。在印尼的穆斯林和基督徒中,似乎有著廣泛的共識,即認為婚外性行為會損害良好的道德價值觀。
有趣的是,聖經中有許多經文也闡述社區裡有著共同的宗教或美德的價值。保羅經常告誡教會要留心基督的身體(林前11:27),這也許是現代基督徒難以理解的。
政府是否應該對道德進行立法?對於與婚姻相關的議題,答案似乎相當複雜。宗教改革家約翰加爾文在日內瓦的婚姻糾紛方面,也面臨著在Consistory(當時的教會法庭)和市議會之間的責任分擔平衡問題。在我們生活的現代,關於民眾可接受的“婚姻類型”的議題涉及民法問題,在教會內產生不少困難的辯論。公民社會裡刑法和道德之間的分水嶺似乎是現代社會必須面對的命題,我們仍在努力找尋平衡點。對印尼有宗教信仰的人而言,他們不認為公共領域必須與宗教價值觀保持分離。
印尼一位神學院教授William Wijaya(出於安全原因,姓名已被更改):
身為一個在性道德方面堅持傳統觀點的人,我同意婚外性行為是被聖經所禁止的。儘管如此,我們所面對的問題是政府是否應該以此制定相關的法律。我不認為僅僅因為某件事在基督教倫理中被禁止,基督徒就應該支持所處的公民社會也將其定為犯罪行為。
我接受自己原有的成見:我是在西方接受教育的,在那裡,個人隱私很重要。印尼這部新法規是對隱私的侵犯。要對私人事務執行法律非常困難,甚至是不可能的。法律規定,只有父母或子女可以對某人提出指控。但政府要怎麼證明性行為真實發生過?
我很高興印尼現有的法律不是伊斯蘭法。我很高興生活在一個大多數人不把他們的道德觀強加給我這個基督徒的國家。我可以自由的去做我的穆斯林鄰居被(伊斯蘭法)禁止去做的事情。
我想對我的基督徒兄弟姐妹們說,特別是在美國,在一個多元化的社會裡,我認為我們不應該用我們的基督教倫理作為我們國家的法律基礎。我們應該找到一種共同前進的方式,找到一個共同點,甚至允許(非基督徒)有自由去做一些在我們的基督信仰裡所禁止的事情。
泗水佩特拉基督教大學靈命發展和基督教領袖學院院長Samuel Soegiarto:
從基督教的角度來看,上帝設計的性是婚姻中男女之間能發生的最美好的事情之一。所以,是的,婚外性行為是違反神的設計的。基督徒跟穆斯林的宗教領袖不該停止鼓勵他們的會眾按照上帝的設計來生活。但是,當這一神聖的戒律被合法化時——當它成為地上公民社會的法律時,我們需要謹慎以對。身為一個基督徒,我希望越來越多的人過上聖潔的生活。但如果驅使他們的是對坐牢的恐懼,那就有問題了。
刑法中的褻瀆法原本是為了保護宗教信徒的權利。但這法規的ㄧ些部分是模糊的;例如這句:“對他人的宗教信仰表示仇恨和敵意”可以有多種解釋,包括對別人信奉的宗教真理表示異議。最後,對法條的解釋會被多數人來決定。(對居於少數的宗教群體不利)。
我認為基督徒不應該侮辱總統。我們必須對政府的政策持獨立思考的檢驗態度,如果有必要,可以提出抗議。關於污辱總統的法條,政府應該明確定義何謂侮辱。否則這條法律很有可能被濫用來壓制反對派。
印尼牧師及教會聯合會宗教關係委員會主席Martin Lukito Sinaga:
只有在家庭成員舉報的情況下,婚外性行為和同居行為才能被視為犯罪。一些專家告訴我,這與現有的家庭暴力法一致,父母因同居而產生的“疏忽行為”可被視為犯罪。在這種情況下,宗教道德被用來保護家庭成員。關鍵問題在於執行的層面,關於它是否會被用來懲罰一般人的同居行為,或真的能保護家庭成員不會因著同居行為而被疏忽。
褻瀆法是一個長期存在的問題。一些非營利組織認為,現存關於褻瀆的條款應當被新的法律取代,新法規應該禁止因著宗教信仰而對他人不寬容、歧視和暴力的行為。這需要公眾對於誹謗行為進行更多的公開討論。
將侮辱總統定為犯罪的新法規也引起了爭議,主要是針對言論自由和批評政府的自由等角度。因此,爭議在於認為這條法規涉及到民主的存亡。這條新法也是屬於告訴乃論的範疇,因此反對人士希望能明確界定侮辱的定義。目前而言,“侮辱總統”被人理解為提供有關總統私人生活的虛假信息。但同樣的,警方如何處理有關污辱總統的投訴,是這項法律是否會損害民主的關鍵。
民法公證人及泗水45大學的私法講師Christine Elisia Widjaya:
多數的人都會同意,合法的事不一定是道德的事。然而,法律應該以社會的道德原則為基礎並與之和平共處。政府身為印尼人民的代表,有責任審核通過各種法案。當政府管理人民的道德行為時,政府能有效的保護其公民。這不僅包括婚外性行為,還包括吸毒、酗酒和色情行業,因為這些行為會危及身體和精神的健康。因為整個社會共同面對公共衛生問題、刑事司法系統運作的成本和經濟生產力的下降等後果。
然而,並非每一種不道德的行為都應該被定為非法。什麼樣的行為會被認定為“合乎道德”是相對的,取決於環境、宗教和哲學。在我看來,政府可以就道德問題立法,但不是每個不道德的行為都應該受到法律的懲罰。將某種行為罪行化應該作為道德最後的手段來使用。我認為,對一些行為進行限制是保護社會免受道德敗壞的行為影響的最佳方式。
褻瀆法會在許多方面影響基督徒,如被用來壓制政治反對派、使攻擊宗教少數群體的行為正當化。總之,它將助長不寬容和歧視、侵犯宗教和言論自由的基本權利,並妨礙印尼這個多元文化國家宗教社群之間的和諧。
身為基督徒,我們必須遵循耶穌的教導,順服在上有權柄的(羅馬書13:1-7)。政府是由上帝設立的,其目的是統治和促進大眾福利,因此我們有責任通過服從和遵守法律來做一個好公民。
然而,我們必須尊重的政府是一個好的政府。如果政府在上帝眼中作惡、領導失敗、不能提供人民良善的生活環境或去制定不公平的政策,我們有權力質疑他們。印尼新刑法中關於侮辱總統的法規使我們很難行使這種批評政府的權力,限制了言論自由的程度。
伊万·K·桑托索(Ivan K. Santoso)和瑪麗亞·芬尼塔(Maria Fennita)協助報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