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原發表於2022 年三月
上週,美國最高法院提名人凱坦吉·布朗·傑克遜(Ketanji Brown Jackson)因拒絕為「女人(woman)」一詞下定義,引起軒然大波。在回答參議員瑪莎·布萊克本(Marsha Blackburn)的問題時,傑克遜迴避了這個問題,她說:「我不是生物學家。」參議員泰德·克魯茲(Ted Cruz)追問傑克遜,「性別歧視訴訟案」所保護的對象包含哪些人?傑克遜再次推辭,稱這類案件目前正在低階法院進行。
保守派很快就對傑克遜進行抨擊,認為她拒絕回答這個問題正是進步派在胡言亂語的明證。畢竟,任何人都應該能夠定義什麼是女人。然而,唯一的問題是,過去幾千年來,人類一直在努力定義何謂女人。
無論是將女人視為「殘缺版本的男人」的古希臘人,或是不相信女人和男人一樣是上帝按照自己的形象所造的教父們,歷史的記錄都顯示人們並不十分清楚該如何看待女人。即使在我們國家的過去,女人也一直在努力爭取每個人與生俱來的權利,那些造物主所賜的「不可剝奪的權利」。
基督教護教家及學者榭爾絲(Dorothy Sayers)在她於1947年發表的文章《不那麼人類的人類》(The Human-Not-Quite-Human )裡反思我們對女人的定義的不足之處:
研究任何現象的首要任務是觀察其最明顯的特徵。……大多數研究如何「定義女人」這個難題的學生都在這第一個關卡失敗,而教會在這議題上比多數人更可悲,也更沒有藉口。……無論使用什麼樣的論述,這類討論從一開始就失去其意義,因為當人們討論男人時,總是討論其身為人類(Homo)及雄性(Vir),但討論女人時,只會討論其身為雌性(Femina)。
榭爾絲認為,「女人(woman)」一詞的準確定義必須同時包括其女生屬性和人類(human)屬性,「人」是名詞,「雌性(female)」是形容詞。畢竟,很多東西都有雌性——貓、鳥,甚至一些樹——但一個女人的權利和責任源自於其共有的人性(humanity),而非她所屬的性別(sex)。雌貓沒有公民權利。雌樹沒有公民權利。雌性人類卻有。
換句話說,除非我們對女人有一個可行的定義,即「女人本身就是上帝形象的承載者」,而不僅僅是「與男人相反的那個」,我們同樣也會在回答這個問題上失敗。
誠然,榭爾絲當時所強調的困境似乎與我們社會目前所面臨的困境不同。畢竟,參議員布萊克本提出的問題是,「跨性別女運動員能否參與女子運動競賽?」
從男性變性成女性的人能否合法地宣稱自己是名「女人(woman)」?法律在處理性別歧視案件(gender-based discrimination)時,是否也包含他們?與當年主張女性的「人格性(personhood)」的榭爾絲不同,我們掙扎於定義「誰可以稱自己為女人」。
不過,我認為榭爾絲的論述核心在今日仍十分有意義,因為,由於我們未能保護女人作為人類的人權,我們在不知不覺中創造了一個要求由「雌性/女生(female)」這個概念來接管女人作為人類的政治權利/義務的環境。因為缺乏將女性視作人類(Homo)的政治範疇,「雌性/女生(female)」成了接管女人相關權利的分類。換句話說,在政治上,我們談論關於男人身為人類(man as human)的權利及「雌性/女生(female)」的權利。
確實,在過去的一個世紀裡,女性必須圍繞著她們「雌性(femaleness)」的身份來爭取人類的權利,因此,在當前這個時刻——正如布朗·傑克遜法官所指出的,「誰算是女人(Who is a woman)?」——這個問題具有深遠的法律和政治影響。
但是,「誰算是女人?」這個問題對保守派來說尤其棘手:若我們極力強調以「雌性(femaleness)」的維度來定義女人,而不是強調女人們與男人共同擁有的人類屬性(humanity),我們就會將作為公民權利源頭的「人類」這個類別的意義最小化。
換句話說,如果保守派對女人的定義一開始就不包含權利的預設,那麼他們在當前的辯論中就很難令人信服地聲稱自己是在為保護女人的權利而奮鬥——對那些抵制「社會進步運動」、試圖將性騷擾和性侵等指控的嚴重程度最小化為「只是男人們隨口開的無傷大雅的玩笑」、歷來反對基於性別保護女人的法律的某些保守派來說,尤其如此。
我不禁想知道,如果我們在過去的100年裡確實建立了定義女人的法律先例——不是將女人定義為「一群性別相同的特殊利益群體」,而是以生理現實(biological human reality)來定義女人的人類性,今日的對話是否會有什麼不同。如果我們用整個世紀的時間來學會視女人為上帝形象的承載者,今天的對話又將如何展開?
但這些「如果⋯⋯」無法解決我們正面對的現實問題。作為一個社會,我們現在正努力就最核心的問題達成共識——「我們是如何成為我們之所以的樣子?」。我們應如何應對當前混亂的時刻呢?
首先,我認為我們必須承認我們自己對女人的定義有缺陷——這些定義往往不是基於「神的形象(imago Dei)」,而是基於「不是男人的任何另一種東西。」我們不需要用「人類(human)」的概念取代「雌性/女生(female)」的概念,因為這兩種類別不同,一個不能取代另一個,我們兩者都需要。但是,我們必須充分理解女人是上帝按照自己的形象創造的,因為我們正是從這個類別中獲得相應的權利和責任。
我們不應從《創世紀》第二章或《以弗所書》第五章展開對男人和女人的理論的研究,而應根植於《創世紀》第一章,肯定男女共同的人類屬性,因為我們的差異正是在這個背景下產生的。「男的人類」跟「女的人類」的差異是真實存在的,但性別差異無法解釋是什麼讓我們成為人類。如果在我們的次文化中,男人已成為對「人類」的預設定義,我們就必須悔改。
其次,我們需要認識到我們在這個時代的脆弱性。人們對性別(gender)或生理性別(biological sex)的觀念正在迅速改變。事實上,變化是如此之快,以至於許多人認為這是一種不成比例的改變,必須在自己被這些改變壓垮前遏制它們。雖然這個時代的改變確實來自文化的力量,但我認為,我們實際上目睹了「現代性」的弱點——不僅在關於性別(gender)的議題上,還有關於定義人格性(Personhood)和自我創造的限制上。
人們之間的對話正在迅速變化,就像波浪在即將抵達波峰並破碎時的迅速變化一樣。榭爾絲在1942年發表的《為什麼我們要工作》一文中談到這種現象,她指出,社會有內在的自我修正週期,而這些週期往往以災難性的方式結束:
那些不願意主動修正自己觀念的人,在這些觀念所導致的事件的巨大壓力下,才不得不改變觀念。……衝突的根源通常源於某種錯誤的生活方式,因各方都默認了這種生活方式,因此每個人在某種程度上都必須為此承擔責任。
如果是這樣的話,有原則的領袖就需要認真考慮如何應對我們所處的這個時刻。領袖們必須找出我們辯論的真正根源,避免讓將「造成此類辯論發生」的因素永久化——這包括我們如何未能真正地重視女人的「人類(humanity)」屬性。
最後,我們必須追求一種「既尊重對話者的人性(humanity),也尊重我們自己的人性」 的質疑和探究的過程。儘管你可能認為定義「誰算是女人」的答案很簡單,但你的鄰舍卻越來越不這麼認為。與所有人和平相處意味著學習以恩典和真理的態度處理這些分歧,不僅要肯定與我們持同觀點的人的人性,也要肯定不同意我們觀點的人的尊貴人性。
在我們所處的時刻,要做到以上這些似乎是不可能的任務。如果你試圖從政客汲取靈感,也是不可能的。但對於那些生命正在積極地被基督改變得更像祂生命樣式的人來說,他們的人性正因著與基督的合一而得到救贖和實現,兼具恩典及真理的姿態對他們而言是世上最自然不過的事。
漢娜·安德森(Hannah Anderson)著有《為更多而造》(Made for More)、《美好的一切》(All That's Good)和《謙卑的根基:謙卑如何滋養你的靈魂》(Humble Roots: How Humility Grounds and Nourishes Your Soul)。